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分為專業實踐和專業考核。專業實踐是指土地估價師取得資格后,通過參與實際土地估價及相關工作學習和訓練的過程。專業考核是指對完成專業實踐的土地估價師進行考察,判斷其是否具有獨立估價作業能力的過程。
第三條 執業登記是指土地估價師申請正式執業并進行注冊登記的過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不得以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不具有簽署土地估價報告的權利。
第四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組織專業實踐及專業考核工作,下設實踐考核委員會,對實踐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及仲裁。實踐考核委員會由中估協會長、副會長和各省級行業協會負責人組成。實踐考核委員會下設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實踐考核的監管、組織考評等工作。
實踐考核委員會在各省級行業協會所在地設立實踐考核點(以下簡稱考核點),委托省級行業協會組織各考核點的考評工作。相鄰考核點可聯合開展考評工作。
第五條 執業登記由中估協秘書處統一辦理。土地估價師通過實踐考核后,方可申請執業登記。
第二章 專業實踐
第六條 參加專業實踐的土地估價師(即實踐人員)實踐時間應累計不少于兩年,其間可暫?;蚍艞墝I實踐。
第七條 實踐人員應在實踐單位由指導教師指導完成專業實踐。由實踐人員自行選擇實踐單位及指導教師,實踐期內可以變更實踐單位及指導教師。
第八條 實踐人員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
(二)遵守《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
(三)遵守實踐單位規章制度,尊重指導教師;
(四)客觀記錄專業實踐情況并實時填報相關材料;
(五)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要求的學時。
第九條 指導教師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8年以上;
(二)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3年以上或長期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
(三)自覺遵守《中國土地估價師執業行為準則》,無不良行為記錄;
(四)具有指導實踐人員解決土地估價專業問題的能力;
(五)同期指導的實踐人員不超過四名。
第十條 指導教師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針對實踐人員具體情況編制實踐工作指導計劃;
(二)指導實踐人員參加專業實踐活動;
(三)定期檢查實踐人員的實踐記錄并加以指導;
(四)對實踐人員專業水平、實踐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并出具客觀的書面鑒定意見。
第十一條 實踐單位應為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并在省級(含)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其他實踐單位由中估協另行認定。
實踐單位應負責為實踐人員提供必要實踐工作環境,并為實踐人員提供專業活動。
第三章 專業考核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且滿足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土地估價師,可參加專業考核。
(一)按規定參加并累計完成兩年以上專業實踐的;
(二)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五年以上,其間均在行政事業、科研教學單位或社會團體中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并經中估協認定的。
第十三條 申請專業考核須由兩人推薦。一般情況下,主推薦人為實踐人員的指導教師,第二推薦人為實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專業考核須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專業考核申請暨推薦表、實踐總結、案例分析。
第十五條 專業考核采用面談考評(簡稱面談)的方式,正式面談之前由面談考官對申請人考核申請材料及其他材料進行初評,其中優秀者經實踐考核委員會審定后可免面談。
第十六條 面談考官除須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第(二)、(三)、(四)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10年以上;
(二)為中估協資深會員,或土地估價機構技術負責人、政府部門擔任土地估價等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公務員、院校及事業單位內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地價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 面談考官優先從所在省級行業協會的專家庫及中估協專家庫中選擇,中估協資深會員有義務承擔面談考官工作。面談考官名單須報實踐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與被考核的實踐人員有利害關系的面談考官應回避。
第十九條 未通過專業考核者,適度延長實踐期后可申請下一次的專業考核。
第二十條 對實踐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實踐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訴。實踐考核委員會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做出仲裁。
第四章 執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2006年(不含)之前取得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師,符合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可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2006年(含)之后取得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師,須通過實踐考核,合格者可向中估協申請執業登記。獲準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成為執業土地估價師。
執業土地估價師應履行中估協個人會員的義務,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執業登記申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法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認定終身禁入土地評估行業的;
(四)在土地評估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到嚴重行政處分,自被行政處分之日起不滿2年的;
(五)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行業規定、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
(六)不在土地估價機構中專職從業的;
(七)不通過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
(八)不滿足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要求的;
(九)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其他不予進行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連續兩年列入中估協專家庫名單的非執業土地估價師,轉入土地估價機構從業時可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二十五條 獲準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名單,由中估協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執業登記號由中估協統一編發。
第二十六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情況及執業登記內容變更,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凡因享受政策支持取得資格的土地估價師,需要在享受政策支持的考區服務、執業8年(含)以上后才能申請跨省轉移登記。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指導教師指導實踐人員通過專業考核后,參照“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核定標準”,給予其本年度一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獎勵,或在有關評定活動中作為加分依據。
第二十九條 實踐單位對實踐人員在組織、計劃安排、監督指導上制度完善的,在有關評定活動中作為加分條件。
第三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實踐人員的專業考核將不予以通過,且實踐期將被延長:
(一)偽造、抄襲材料;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應考;
(三)擾亂考場秩序;
(四)串通工作人員、考官、專家作弊。
第三十一條 實踐人員發生第三十條情況時,實踐人員、推薦人都將被記入土地估價師誠信檔案;實踐人員所在實踐單位,被記入其不良記錄,在中估協有關的評比活動中作為減分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實踐考核中涉及的部分相關經費由中估協協調。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估協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2011年9月7日頒布的《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中估協發〔2011〕3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